
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国富稳健养老一年混合(FOF)A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5 月 31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6 月 26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国富稳健养老一年混合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17332
(FOF)
国富稳健养老一年混合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7332
(FOF)A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4 月 19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
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
最短持有期限。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WU XIAN(吴弦)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9 年 8 月 3 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投资目标
基金优选,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投资范围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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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目标是将 20%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
例可上浮不超过 5%(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可达 25%)
;下浮不超过 10%(即权益类
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 1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
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投资于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上述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仅指最
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或基金
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支持证券投资策略;6、风险控制策略;7、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8、存托凭证投
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 5% +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8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以上为报告期末各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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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3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金额(M)单位:
M<500,000 0.80%
元
申购费
(前收费)
M≥5,000,000 1,000 元/笔 -
注: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一年,在一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一年后赎回不
收取赎回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6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5% 基金托管人
审 计 费
用
信 息 披
露费
其 他 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相关服务机构
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费率计提。
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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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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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如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
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1、市场风险;2、信用风险;3、管理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和技
术风险;6、合规性风险;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8、其他风险;以及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
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
风险、被投资基金本身特有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本基金对相关费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
影响。
(3)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
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
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4)流动性风险
产生不利影响。
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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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
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具有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
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
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QDII 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金。
(9)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
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
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 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10)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
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
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
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
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
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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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
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
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
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
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
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
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
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
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1)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二)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2】年
【1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2】2656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公告等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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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 400-700-4518 。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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